問題6:外勞看護做錯事或不合理事,可以要求寫悔過書?還是可以遣返她?
請問:外勞看護若做了不合理的事情或錯誤,因此要求他寫悔過書,請外勞看護簽名作為警告讓他不得再犯,這樣的方式可以嗎?這樣合法嗎?如果超過幾次可以遣送此名外籍看護工?
回答:可以請外勞仲介公司的翻譯師前往,並列印中文及外勞母語的雙語的警告單,再請外勞看護親自簽名。雖然規定上若犯嚴重錯誤行為,開出三張警告單可以遣返外勞,但是現在台灣相關單位極度維護人權,加上外籍看護工通常還做一些非照顧病人的家務事,有些外籍看護工所犯行為之證據搜集不足,雇主與外勞看護雙方各執一詞,再加上未達期滿前十五天內離境之外籍看護工,均需親自到當地勞工局做離境報備(相關單位認為)雇主只要再開立醫院診斷證明即可再申請),理應給予轉出機會無需遣送此工,故遣送之困難度很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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